日前印發的江西省《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停職領辦創辦企業後,宿霧若3年內不再領辦創辦企業的允許回原單位工作;若3年期滿,願意繼續領辦創辦企業的,則按辭職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經濟補償。經單位批准辭職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據中國青年報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江西規定國企員工創業 可停薪留職三年惹usb爭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z39kzwhw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