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華。CFP供圖
  “我樂於接受阿裡巴巴集團的邀請,出任該集團的獨立董事。我認同阿裡巴巴集團致力協助小企業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發揮所長,拓展業務的宗旨,我亦認同該集團以持續發展為經營宗旨,而非尋求短線利益。”——— 董建華    
  南都訊 記者康殷發自香港 即將在美國上市的阿裡巴巴集團,前日終於揭開董事會成員的神秘面紗。集團主席兼創辦人馬雲邀請中央領導人級別的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這也是董建華2005年離開特區政府後首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發聲明認同阿裡業務宗旨
  阿裡巴巴前日更新招股書資料,首度披露董事局成員陣容。阿裡巴巴有9名董事,當中有4名是非執行董事,除現年77歲的董建華外,還有雅虎創辦人楊致遠、高盛前副主席埃文斯、摩托羅拉副總裁郭德明。
  對於出任阿裡巴巴獨立董事,董建華通過公關公司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我樂於接受阿裡巴巴集團的邀請,出任該集團的獨立董事。我認同阿裡巴巴集團致力協助小企業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發揮所長,拓展業務的宗旨,我亦認同該集團以持續發展為經營宗旨,而非尋求短線利益。由於該公司正準備申請在美國上市,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規則,在這期間不容我多作評論。”
  據瞭解,董建華是中美交流基金會創會主席,經常利用自己在美國政商界人脈推動中美民間外交,可算是中國政府的美國通。阿裡表示邀請董建華,是因其作為具經驗及策略遠見的商界及政界領袖,在建立及強化中美關係上作出成績。
  董建華1997至2005年間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現為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出任特首之前,為家族企業東方海外掌舵,他卸任特首之後,並沒有回到東方海外任職,家族公司仍然由其弟弟董建成主持大局。
  離任9年已超過港法律限制
  對於離任的行政長官重新參加工作,香港有著非常細緻的法律條文,以避免存在利益衝突。
  早在2005年,港府已委任的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制定《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規限》。其中規定,每一位行政長官上任時,需簽署一份要經過蓋章的協議,承諾遵守離任後工作的相關規定,以防止離職後出現利益衝突。
  行政長官離職後三年內,須接受離職後工作規管。其中首年內,前任行政長官不得接受任何聘任工作(不論全職或兼職),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商業或專業服務;在隨後兩年內,前任行政長官在接受香港境內或境外聘任工作或從事商業或專業活動前,應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咨詢委員會(委員會)徵詢意見。
  在三年管制期內,前任行政長官不得受任何公司聘用或委任為董事。
  董建華於2005年3月份卸任香港特首,至今已過去9年有餘,可見已遠遠超出3年限制。
  延伸閱讀
  臺灣公務員禁任私企獨董
  違法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
  臺灣地區關於公務人員出任獨董的規範,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該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此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臺灣“刑法”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它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可知,臺灣公務員完全不可以出任私營企業的獨董,違犯者可判處最高達7年的徒刑;兼任公營公司獨董,也需依法進行。
  至於公務員離任或退休後出任獨董,“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是:“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限制僅在離職後的三年之內,超過三年後即不受此約束。三年內的限制,也以不“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為原則。 南都記者 韓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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